云上咸安报道(记者 蒋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4月14日至5月6日,湖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咸宁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6月22日向咸宁市委、市政府反馈了意见。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尹维真组长通报督察意见。市委书记丁小强作表态发言,市长王远鹤主持反馈会。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副组长李瑞勤、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近年来,咸宁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咸宁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 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着力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高度重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积极有效开展环境问题边督边改工作,截止2018年5月13日,督察组交办的263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全部办结,实施行政处罚89次,责令限期整改131家次,责令停产整改74家次,查封扣押28家次,取缔关闭62家,实施行政拘留5人,刑事拘留3人,约谈53人,追责问责10人、单位1家。
督察指出,近年来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比较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推进环保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动绿色发展力度不够。二是水环境保护问题突出,“退垸还湖”工作进展缓慢,畜禽污染防治不力。 三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较慢。四是生态系统保护不到位,修复治理滞后。自然生态保护管理薄弱。非煤矿山整治修复滞后。
督察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咸宁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咸宁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将按有关规定向咸宁市委、市政府进行移交。咸宁市委、市政府要对移交的问题线索逐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对有关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区领导程朝阳、刘合权、郑奇明、胡志伟、胡昌文、施继武、卢卫军、章成才、何琼珍、王宇、万龙、李建明等在咸安分会场参加会议。
编辑 刘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