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 庭审进入第三天。咸安区法院继续就阮建国、佘益功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及对单位行贿罪等开展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向法庭出示证据,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17日被告人阮建国在庭审现场接受公诉人讯问
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频资料及相关书证等23组证据。以阮建国、佘益功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红包、生活费用,购买作案工具,支付打砸费用,摆平事端,向食药局工作人员行贿,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对单位行贿等犯罪活动及非法稽查、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违法活动,垄断咸宁市咸安、温泉城区集贸市场猪肉供应;该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等手段,向咸安区食药局稽查分局安插稽查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庇护,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来维护组织利益,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经营户不敢举报、控告,给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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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咸宁
编辑 张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