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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不手软!咸宁“肉霸”获刑16年,看看其他50多名罪犯怎么判的

2019-05-05 19:28

4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对阮建国、黄大洋、李成、杨鑫、吴敬梓、李文等6起涉黑涉恶案件作出二审宣判,5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的不等有期徒刑。

其中,主犯阮建国获刑十六年、佘益功获刑十四年(含原判未执行刑期),黄大洋获刑十八年,李成获刑十二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鑫获刑五年六个月;吴敬梓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文获刑六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罪犯阮建国伙同佘益功、胡细华入股经营咸宁市民康牲畜屠宰有限公司,从事生猪定点屠宰业务,为了垄断温泉城区集贸市场的猪肉供应,成立了“稽查队”,到温泉城区的集贸市场进行非法稽查,禁止猪肉经营户到民康公司以外的屠宰厂进购猪肉。

2016年12月,民康公司与咸安汇鑫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了湖北联鑫畜禽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阮建国、佘益功为了进一步垄断温泉、咸安城区市场的生猪屠宰业务,禁止猪肉经营户到联鑫公司以外的屠宰厂进购猪肉,一方面将不具有执法资格的盛周红和同案被告人钱帅、盛文、盛辉安插到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从事非法稽查活动;另一方面先后网罗同案被告人潘传雄、余飞全、钱旺华、陈庭、程泉、李威、钱广、王嗣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打砸运输“外埠肉”到咸安、温泉城区销售的车辆,威胁、伤害“外埠肉”经营户,逐步形成一个以阮建国、佘益功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对温泉、咸安猪肉销售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2年以前,罪犯黄大洋借用湖北星宇水利水电公司资质在咸宁市成立分公司,从事水利建设工程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2012年1月,其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咸宁大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骏海公司,并通过骏海公司承接水利水电工程。为获得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便进一步抢占咸宁市的水利建设工程市场,黄大洋于同年8月先后纠集罪犯佘焰辉、李军及同案被告人黄建平、吴咸付等人,通过采取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武汉商人汪婷将咸宁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后将该公司更名为锦洋公司。

此后,黄大洋以骏海公司和锦洋公司为依托,一方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为其效力;一方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承揽工程,强霸咸宁市水利建设工程市场,逐步形成了以黄大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作为通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续浪团伙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后,其成员李成因害怕受到牵连,逃往江浙一带与被告人张国栋、王浩纠集在一起。并于2011年返回通城,继续以续浪原组织的部分人员为班底,开始壮大自己势力,到赌场上放高利贷聚敛钱财,先后笼络吴亚洲、黎建、吴明、张武等人,至2014年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

2015年9月,又将李杰及其同伙聂钦敏等多名未成年人吸纳至该组织,形成了有6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16起,致2人重伤、7人轻伤、10人轻微伤。

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罪犯杨鑫先后网罗同案被告人徐蒲斌、余超、卢忠诚、毕成等人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赤壁市实施寻衅滋事罪3起、妨害公务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其中,杨鑫直接指挥或参与实施上述所有犯罪,徐蒲斌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罪2起,余超、卢忠诚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罪1起,毕成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罪1起。

罪犯吴敬梓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后,网罗罪犯程元旦、黄崇林及同案被告人宋文利、梅必锐、叶建设、方名金、乐琪、陈畅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行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7人轻微伤、轻伤1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250元。

2013年以来,罪犯李文在赤壁市范围内通过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并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向忠翔、王庆丰、魏绍洋、武健、卢金、龙乔、范斌、吴尊、张强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讨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造成4人轻伤、6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徐少文、谢模辉参与了其中1起寻衅滋事犯罪。(全媒体记者 柯常智 特约记者 张宇)

来源:咸宁日报

编辑  张文峰

4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对阮建国、黄大洋、李成、杨鑫、吴敬梓、李文等6起涉黑涉恶案件作出二审宣判,5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六个月的不等有期徒刑。

其中,主犯阮建国获刑十六年、佘益功获刑十四年(含原判未执行刑期),黄大洋获刑十八年,李成获刑十二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鑫获刑五年六个月;吴敬梓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文获刑六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罪犯阮建国伙同佘益功、胡细华入股经营咸宁市民康牲畜屠宰有限公司,从事生猪定点屠宰业务,为了垄断温泉城区集贸市场的猪肉供应,成立了“稽查队”,到温泉城区的集贸市场进行非法稽查,禁止猪肉经营户到民康公司以外的屠宰厂进购猪肉。

2016年12月,民康公司与咸安汇鑫牲畜屠宰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了湖北联鑫畜禽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阮建国、佘益功为了进一步垄断温泉、咸安城区市场的生猪屠宰业务,禁止猪肉经营户到联鑫公司以外的屠宰厂进购猪肉,一方面将不具有执法资格的盛周红和同案被告人钱帅、盛文、盛辉安插到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从事非法稽查活动;另一方面先后网罗同案被告人潘传雄、余飞全、钱旺华、陈庭、程泉、李威、钱广、王嗣杰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效力,打砸运输“外埠肉”到咸安、温泉城区销售的车辆,威胁、伤害“外埠肉”经营户,逐步形成一个以阮建国、佘益功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对温泉、咸安猪肉销售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2年以前,罪犯黄大洋借用湖北星宇水利水电公司资质在咸宁市成立分公司,从事水利建设工程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2012年1月,其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咸宁大洋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骏海公司,并通过骏海公司承接水利水电工程。为获得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便进一步抢占咸宁市的水利建设工程市场,黄大洋于同年8月先后纠集罪犯佘焰辉、李军及同案被告人黄建平、吴咸付等人,通过采取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武汉商人汪婷将咸宁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无形资产转让,后将该公司更名为锦洋公司。

此后,黄大洋以骏海公司和锦洋公司为依托,一方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为其效力;一方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承揽工程,强霸咸宁市水利建设工程市场,逐步形成了以黄大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作为通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续浪团伙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后,其成员李成因害怕受到牵连,逃往江浙一带与被告人张国栋、王浩纠集在一起。并于2011年返回通城,继续以续浪原组织的部分人员为班底,开始壮大自己势力,到赌场上放高利贷聚敛钱财,先后笼络吴亚洲、黎建、吴明、张武等人,至2014年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

2015年9月,又将李杰及其同伙聂钦敏等多名未成年人吸纳至该组织,形成了有6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16起,致2人重伤、7人轻伤、10人轻微伤。

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罪犯杨鑫先后网罗同案被告人徐蒲斌、余超、卢忠诚、毕成等人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放高利贷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赤壁市实施寻衅滋事罪3起、妨害公务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其中,杨鑫直接指挥或参与实施上述所有犯罪,徐蒲斌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罪2起,余超、卢忠诚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罪1起,毕成参与实施非法拘禁罪1起。

罪犯吴敬梓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后,网罗罪犯程元旦、黄崇林及同案被告人宋文利、梅必锐、叶建设、方名金、乐琪、陈畅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行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7人轻微伤、轻伤1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44250元。

2013年以来,罪犯李文在赤壁市范围内通过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并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向忠翔、王庆丰、魏绍洋、武健、卢金、龙乔、范斌、吴尊、张强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讨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造成4人轻伤、6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徐少文、谢模辉参与了其中1起寻衅滋事犯罪。(全媒体记者 柯常智 特约记者 张宇)

来源:咸宁日报

编辑  张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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