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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2019-06-19 16:37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陈诗傲)6月17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内容涵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司法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的具体举措。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咸宁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坚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人格尊严,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确保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严厉惩处侵企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操纵经营等黑恶势力犯罪,为民营经济提供安全发展环境。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犯罪,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严格审查无效合同的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变更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交易,维护交易稳定。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要从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角度来对待,加大对侵犯创新型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司法保障,依法开展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对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积极推动构建兼并重组与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对确实不具备再生价值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等市场要素从“僵尸企业”中解放出来,实现“腾笼换鸟”,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助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六、积极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案件,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等行为,积极运用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统一融资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促使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七、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展涉企执行专项活动,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录入和退出机制,避免因删除不及时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在涉企财产保全中,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原则上不得冻结基本账户,在能实现保全目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申请置换查封标的应予以准许,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手续,在立案环节实行优先原则,凡符合管辖规定、资料齐全的当场立案,实现立案“最多跑一次”。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避免重复开庭,控制多次开庭,提升审判效率。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主管、法院、律师、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大格局。充分发挥商会、工商联作用,加大诉前调解、协调工作力度,争取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

九、着力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三个一”活动,两级法院院庭长对口联系辖区骨干企业,加强对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民营经济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送法进企,每年定期、不定期为企业法人代表、高管等授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能力。

十、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民营企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公开有关案件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的情况及事由,对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限管理规定拖延办案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分。着力改进司法作风,敢于刀刃向内,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冷横硬推、粗暴执法等不良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是咸宁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又一扎实举措,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陈诗傲)6月17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内容涵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司法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的具体举措。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咸宁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坚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人格尊严,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确保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严厉惩处侵企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操纵经营等黑恶势力犯罪,为民营经济提供安全发展环境。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犯罪,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严格审查无效合同的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变更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交易,维护交易稳定。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要从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角度来对待,加大对侵犯创新型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司法保障,依法开展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对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积极推动构建兼并重组与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对确实不具备再生价值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等市场要素从“僵尸企业”中解放出来,实现“腾笼换鸟”,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助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六、积极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案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案件,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等行为,积极运用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统一融资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促使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七、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展涉企执行专项活动,综合运用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有效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录入和退出机制,避免因删除不及时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在涉企财产保全中,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原则上不得冻结基本账户,在能实现保全目的基础上对被执行人申请置换查封标的应予以准许,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手续,在立案环节实行优先原则,凡符合管辖规定、资料齐全的当场立案,实现立案“最多跑一次”。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避免重复开庭,控制多次开庭,提升审判效率。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法委主管、法院、律师、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大格局。充分发挥商会、工商联作用,加大诉前调解、协调工作力度,争取在诉前化解矛盾纠纷。

九、着力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三个一”活动,两级法院院庭长对口联系辖区骨干企业,加强对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民营经济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送法进企,每年定期、不定期为企业法人代表、高管等授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能力。

十、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民营企业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公开有关案件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的情况及事由,对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限管理规定拖延办案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分。着力改进司法作风,敢于刀刃向内,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冷横硬推、粗暴执法等不良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是咸宁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又一扎实举措,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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