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垃圾桶前
脑海里飞快地“分类”
一旁是大爷大妈们
灼灼逼人的目光
今后这样的场景
在我们咸宁也将处处可见
7月26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
《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提出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治理体系
从而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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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至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至100元罚款。
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除责令改正外,对收集、运输单位处2000至1万元罚款;对处置单位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至10万元罚款。
这是真的吗?
据介绍,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明显,但仍面临治理体系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平衡、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具体化。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村委会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村规民约规定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适当缴纳环境卫生保洁费。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条例》提出,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各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要求。
《条例》还规定:
建筑垃圾不可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至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至2000元罚款。
禁止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对单位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至1万元罚款。
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林、水体等公共区域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至3000元罚款。
来源:湖北日报农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