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到区委、区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通过直接立案或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处,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对信访事项中反映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直接立案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六)定期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协调处理群众到区、市、省、京集体上访问题,做好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群众越级上访的接返劝返工作,协调处理群众越级上访中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七)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协助区委、区政府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提出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交流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负责全区的信访宣传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阅信接访包案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对全区信访工作的重大决定。
(九)推动全区信访工作组织建设,培训信访干部,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信访工作发展规划。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