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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地告知书

2020-05-08 11:39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1.1122公顷,其中:农用地4.3292公顷(含耕地0..9227公顷),建设用地6.7830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二、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34.08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51.12万元/公顷。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另行登记补偿 

  三、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日

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拟征地预告知书编号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受送达人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民委员会

送达地点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委会办公室

送达文件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和(盖章)

送达方式

拟征地预告知

书面送达

备注

听证告知书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民委员会:

我局依法拟定的咸宁市2019年度第4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征收集体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征收我村土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1.1122公顷。你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村下达了关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的听证告知书(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经过我村群众代表集体讨论,认为你局制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能够保证我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因此我村不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此说明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委会

2019年12月17日

拟征地告知书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集体土地总面积7.2526公顷,其中:农用地5.4828公顷(含耕地0.2794公顷),建设用地1.769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二、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34.08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51.12万元/公顷。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另行登记补偿 

  三、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日

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拟征地预告知书编号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受送达人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民委员会

送达地点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委会办公室

送达文件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和(盖章)

送达方式

拟征地预告知

书面送达

备注

听证告知书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民委员会:

我局依法拟定的咸宁市2019年度第4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征收集体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征收我村土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集体土地总面积7.2526公顷。你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村下达了关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的听证告知书(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经过我村群众代表集体讨论,认为你局制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能够保证我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因此我村不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此说明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委会

2019年12月17日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1.1122公顷,其中:农用地4.3292公顷(含耕地0..9227公顷),建设用地6.7830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二、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34.08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51.12万元/公顷。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另行登记补偿 

  三、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日

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拟征地预告知书编号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受送达人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民委员会

送达地点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委会办公室

送达文件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和(盖章)

送达方式

拟征地预告知

书面送达

备注

听证告知书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民委员会:

我局依法拟定的咸宁市2019年度第4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征收集体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征收我村土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余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11.1122公顷。你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村下达了关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的听证告知书(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经过我村群众代表集体讨论,认为你局制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能够保证我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因此我村不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此说明

浮山办事处余佐村委会

2019年12月17日

拟征地告知书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集体土地总面积7.2526公顷,其中:农用地5.4828公顷(含耕地0.2794公顷),建设用地1.769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位置

    四至范围见附图。

   二、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34.08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51.12万元/公顷。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另行登记补偿 

  三、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地上附着物实物指标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日

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拟征地预告知书编号

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

受送达人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民委员会

送达地点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委会办公室

送达文件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和(盖章)

送达方式

拟征地预告知

书面送达

备注

听证告知书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民委员会:

我局依法拟定的咸宁市2019年度第4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征收集体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向我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征收我村土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

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咸安区2019年度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集体土地总面积7.2526公顷。你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我村下达了关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的听证告知书(咸安自然资规拟征字〔2019〕042号),经过我村群众代表集体讨论,认为你局制定的补偿标准合法、安置途径可行,能够保证我村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因此我村不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此说明

浮山办事处龙潭村委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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