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文化和旅游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事业及相关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融合发展及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工作,指导规范全区重点文化和旅游、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区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监管。指导、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区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与信息化建设。
(九)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