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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和湖泊局内设机构

2020-05-09 10:53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水旱灾害防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承担本部门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和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评审、上报等相关工作。

参与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测、信息报送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河湖长制工作股(水资源股、政策法规股)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负责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起草区政府有关水利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

(三)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督股(规划计划科技股)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农民工用工管理等有关工作,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组织申报实施水利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承担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四)湖泊和河道堤防股

负责河湖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河湖的开发、治理、保护与监督,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湖、水闸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按相关规定实施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和重要湖泊保护区及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五)水库水电和移民股

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负责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扶持计划;拟订全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扶持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相关乡镇对移民后扶资金使用进行检查。承担年度移民人口审查、审核工作。负责省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移民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移民后扶项目库建设。筛选移民后扶申报项目,负责对移民后扶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承担区党政领导干部移民后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股

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负责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职6名。

第六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水旱灾害防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承担本部门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组织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和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行政许可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评审、上报等相关工作。

参与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测、信息报送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河湖长制工作股(水资源股、政策法规股)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负责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起草区政府有关水利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工作。

(三)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督股(规划计划科技股)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农民工用工管理等有关工作,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工作,组织申报实施水利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承担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四)湖泊和河道堤防股

负责河湖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河湖的开发、治理、保护与监督,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湖、水闸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按相关规定实施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和重要湖泊保护区及控制区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五)水库水电和移民股

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负责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扶持计划;拟订全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年度扶持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相关乡镇对移民后扶资金使用进行检查。承担年度移民人口审查、审核工作。负责省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移民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移民后扶项目库建设。筛选移民后扶申报项目,负责对移民后扶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承担区党政领导干部移民后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股

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负责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职6名。

第六条  区水利和湖泊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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