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供销社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由过去行使政府管理职能逐步转向对全区各类合作经济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全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实施政府对农产品流通的指导和调控;由过去直接管理企业转为对全区供销社社有资产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监督管理。
(一)增加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职责。
(三)增加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区供销社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区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
(三)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指导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四)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和培育壮大相关龙头企业,指导全区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五)指导全区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改项目的管理。
(六)按照区政府授权和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收购、储备和供应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护和扶持各级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全区供销社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检查各级供销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级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九)负责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十)承办政府和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