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安区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乡村振兴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各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和推动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库的建设。
(四)负责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扶贫开发、脱贫攻坚综合性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统筹巡视、巡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五)负责全区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定点扶贫;组织动员社会力量、联系社会团体参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
(六)拟订全区扶贫领域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雨露计划”、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人才扶贫计划。
(七)组织实施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八)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区精准扶贫全面小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日常工作,落实行政事务管理;负责办文、办会、机要、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人事工资、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群团、政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扶贫股
负责统筹协调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会商会相关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扶贫开发有关文件、扶贫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监管;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牵头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参与贫困地区人才扶贫工作;负责区直各行业部门扶贫政策调整协调工作;会同“三大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股
负责协调省、市工作队驻咸安扶贫工作;负责区直驻村工作队的选派、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动员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综合检查、督办、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区各行业部门扶贫工作考核;负责有关巡视、巡察、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负责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和扶贫作风建设;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行政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正职3名。
第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咸安区委、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