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规划、各项计划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区内规划管理,负责按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详细规划。
(三)负责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权限,负责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五)行使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规划、各项计划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依法进行区内规划管理,负责按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详细规划。
(三)负责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权限,负责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五)行使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