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生产环节的种植养殖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生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农资产品,下同)、粮油产品、林产品(含食用林产品)、食品(含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产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生活饮用水水质、工程建设及建筑材料及其他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提供分析、调查和询服务。
(二)承担政府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及其他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任务和水质安全监督、工程建设及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任务。
(三)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及其他产(商)品等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及有关单位委托的质量(技术)鉴定。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及其他产(商)品等委托检验检测和仲裁检验检测。
(五)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及其他产(商)品等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为制定企业和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农产品及其他产(商)品等检验检测方法、质量及技术标准等科研工作。
(七)负责建立检验检测信息通报和追溯制度,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结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咸安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更名为咸安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后,原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的职能同步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