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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2-08-23 10:13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但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在咸安区某镇某村某某家租房,利用在网上购买的6台豆芽机生产绿豆芽,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兽用漂白粉进行消毒,每天可以生产100-200斤豆芽,生产的豆芽以0.8元每斤批发给其姐姐进行销售。2019年12月6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出但某当日生产的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有毒物质。

【以案说法】

但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区法院以被告人但群英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风险警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农资产品则关系到群众的菜篮子。本案中被告人但某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群众在购买消费品时,要善于辨别“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及“三无”产品,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影响了身体健康大事。(供稿:咸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但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在咸安区某镇某村某某家租房,利用在网上购买的6台豆芽机生产绿豆芽,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兽用漂白粉进行消毒,每天可以生产100-200斤豆芽,生产的豆芽以0.8元每斤批发给其姐姐进行销售。2019年12月6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出但某当日生产的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有毒物质。

【以案说法】

但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区法院以被告人但群英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风险警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农资产品则关系到群众的菜篮子。本案中被告人但某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群众在购买消费品时,要善于辨别“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及“三无”产品,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影响了身体健康大事。(供稿:咸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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