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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最重要 法治护航离不了

2022-08-23 10:15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沃得牌半喂入收割机,原告提供了出厂编号为BWRAH05568,发动机号为C92001829A的收割机给被告并出具了发票。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李海君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本人欠购机款105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上述款项,如逾期没有偿还欠款,本人自愿从购机日起欠款总额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且自愿支付欠款总额的30%违约金,直到欠款还清,违约金及利息概不退还。因本欠条引发的一切维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欠款人承担。

原告向被告交付沃得牌半喂入收割机,被告开始将收割机交由案外人郭某投入使用。2020年10月12日,案外人郭某向永安市场监管所反映:自己是某科技公司合作种蘑菇的农户,需要秸秆种蘑菇,今年购买了一辆收割机,收割机由政府补贴10.5万元自己出资5.5万元购买,机器使用时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多次联系经销商,对方不予理睬,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解决机器质量问题。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厂家派人来咸宁解决机器故障问题。原告与某科技公司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于2020年10月19日4点19分至5点50分收割,双方当事人在场且基本满意。10月20日到郭某家里现场调解,打捆机换机(代卖),时间2021年4月1日付款人民币1万元,双方满意。

2020年10月22日,永安市场监管所出具《关于郭某求助政府补贴机器频繁出故障事项处理结果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我所接到投诉工单后,当即派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协商,并及时与厂家取得联系,与厂家约定派人来按要求收割。2020年10月19日,厂家来人后按郭先生要求进行收割了6亩,机器无故障,郭先生基本满意。2020年10月20日,因打捆机有点小问题,经现场调解,经销商同意为郭先生代卖,约定2021年4月1日付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双方满意。案涉收割机系以公司名义由郭某出钱购买且案涉机已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检验结果符合大纲要求。

【以案说法】

被告超过承诺的还款期限仍未支付货款,被告辩称之所以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销售的收割机频繁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实现购买收割机的目的。被告向有关政府部门求助,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双方对该收割机进行了收割试验,并对收割机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同时原告承诺对打捆机进行代卖,双方也达成协议,被告对此表示满意,故本院对于被告以收割机出现故障影响使用为由拒付货款的辩称意见不予认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向咸宁市咸安区贝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105000元及违约金31500元。

【风险警示】

近年来,本院受理多起涉及中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案判决结果对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正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供稿:咸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沃得牌半喂入收割机,原告提供了出厂编号为BWRAH05568,发动机号为C92001829A的收割机给被告并出具了发票。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李海君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本人欠购机款105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上述款项,如逾期没有偿还欠款,本人自愿从购机日起欠款总额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且自愿支付欠款总额的30%违约金,直到欠款还清,违约金及利息概不退还。因本欠条引发的一切维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均由欠款人承担。

原告向被告交付沃得牌半喂入收割机,被告开始将收割机交由案外人郭某投入使用。2020年10月12日,案外人郭某向永安市场监管所反映:自己是某科技公司合作种蘑菇的农户,需要秸秆种蘑菇,今年购买了一辆收割机,收割机由政府补贴10.5万元自己出资5.5万元购买,机器使用时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多次联系经销商,对方不予理睬,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解决机器质量问题。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厂家派人来咸宁解决机器故障问题。原告与某科技公司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于2020年10月19日4点19分至5点50分收割,双方当事人在场且基本满意。10月20日到郭某家里现场调解,打捆机换机(代卖),时间2021年4月1日付款人民币1万元,双方满意。

2020年10月22日,永安市场监管所出具《关于郭某求助政府补贴机器频繁出故障事项处理结果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我所接到投诉工单后,当即派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协商,并及时与厂家取得联系,与厂家约定派人来按要求收割。2020年10月19日,厂家来人后按郭先生要求进行收割了6亩,机器无故障,郭先生基本满意。2020年10月20日,因打捆机有点小问题,经现场调解,经销商同意为郭先生代卖,约定2021年4月1日付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双方满意。案涉收割机系以公司名义由郭某出钱购买且案涉机已于2019年4月28日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检验结果符合大纲要求。

【以案说法】

被告超过承诺的还款期限仍未支付货款,被告辩称之所以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是因为原告销售的收割机频繁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实现购买收割机的目的。被告向有关政府部门求助,但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双方对该收割机进行了收割试验,并对收割机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同时原告承诺对打捆机进行代卖,双方也达成协议,被告对此表示满意,故本院对于被告以收割机出现故障影响使用为由拒付货款的辩称意见不予认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向咸宁市咸安区贝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105000元及违约金31500元。

【风险警示】

近年来,本院受理多起涉及中小微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案判决结果对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正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供稿:咸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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