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批准,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带来危害,对市民身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在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现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长期禁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或拘留。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3、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4、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咸安区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